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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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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23-09-06 12:40【

近日,浙江省住建廳發(fā)布《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機制的通知》。該文件于2023年9月30日開始實施。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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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設局)、杭州市園文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完善施工許可管理機制,優(yōu)化施工許可審批手續(xù),加速推進建設項目開工建設,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厘清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范圍

(一)下列建筑工程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我省施工許可限額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除外):

1.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2.城鎮(zhèn)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廣場、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huán)衛(wèi)、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3.單獨立項的其他行業(yè)專業(yè)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鎮(zhèn)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4.既有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范圍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業(yè)工程;

2.整體立項的其他行業(yè)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3.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

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實施施工許可制度的工程。

二、施行分階段施工許可

(三)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階段施工許可改革。建設單位在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并具備滿足施工要求的圖紙和其他要件后,可選擇分階段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具體實施要求如下

1.建設單位可根據(jù)施工進展需要,按照基坑圍護、主體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體工程底板以上、裝飾裝修及室外附屬工程四個階段分別或組合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2.建設單位可以按階段順序組合申請施工許可,不允許跳躍階段申請。分階段首次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建設單位通過申請施工內容變更方式申請余下階段施工許可。

3.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應明確樁基工程和主體建筑由同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實施。四個階段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須保持一致。

4.建設單位申請主體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體工程底板以上、裝飾裝修及室外附屬工程階段施工許可時,需提交與階段內容相對應的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

5.階段申領的施工許可與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同時辦理。申請的階段內容包括主體工程內容時,應同時辦理“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非特殊建設工程除外),并提交滿足同時辦理的相應材料。

6.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充分運用“浙里建”等數(shù)字化手段,著重加強分階段施工許可項目批后監(jiān)管。

三、進一步優(yōu)化施工許可辦理手續(xù)

(四)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同時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施工許可發(fā)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正在施工部位、現(xiàn)場安全、維修管理措施、工程技術資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責任和義務等情況。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jié)M一年后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停工超過一年但建設單位未及時報告的,施工單位(或監(jiān)理單位)可憑施工(或監(jiān)理)合同解除協(xié)議、 仲裁裁定書或法院判決書向發(fā)證機關提交申請終止(或中止)施工報告。發(fā)證機關核實后辦理施工許可證注銷(或中止)手續(xù)。

施工許可注銷(或中止)手續(xù)辦理后,項目經(jīng)理、項目總監(jiān)解除項目關聯(lián)。在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要求相關單位按合同約定配備原有人員;原有人員不能到位的,相關單位應按不低于原合同約定條件配備人員并經(jīng)建設單位同意。

(五)對于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fā)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所列明的條件。對于施工單位發(fā)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與原施工單位的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議;已完成的工程應經(jīng)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

(六)對于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即擅自施工的行為,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后依照相應法律法規(guī)實施行政處罰。對于已完工的項目,不再補辦施工許可證。

對于未完工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補辦施工許可證的,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所列明的條件。其中第四項“已經(jīng)確定施工企業(yè)”,要求對于未完成部分達到必須招標條件的,需依法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施工企業(yè);第六項“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已完成的工程應經(jīng)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

四、加強施工許可業(yè)務協(xié)同

(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工許可申請所需提供的施工合同,由合同網(wǎng)簽系統(tǒng)同步至施工許可系統(tǒng),建設單位可不再上傳。

(八)加強施工圖分類審查制度與施工許可銜接,對施工圖后置審查或免予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憑圖紙系統(tǒng)出具的圖紙上傳確認單作為施工許可證申報材料。分階段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按前文第(三)點第4款執(zhí)行。

(九)進一步明晰施工許可所含單體建筑與施工圖對應關系,建設單位在申報施工許可前,需在圖紙系統(tǒng)中將施工許可申請所包含的單體與其對應的施工圖合格報告(或圖紙上傳確認單)進行關聯(lián),根據(jù)關聯(lián)關系施工許可系統(tǒng)自動從圖紙管理系統(tǒng)同步單體建筑信息和相應施工圖合格報告(或圖紙上傳確認單),建設單位不再手動填寫上傳。僅申請第一階段施工許可時,可不選擇單體信息。

五、附則

(十)各地可根據(jù)實際,在市政工程領域探索分階段施工許可改革。

(十一)本文件從2023年9月30日開始實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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